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城镇一般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在我县城区长期居住非本县户籍的外来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
(二)具有县城区学籍(含托幼机构、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的个人参保不缴费,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二、缴费时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度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0日。在规定时限内未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三、其他。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政策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